氣瓶存儲規定
1、氣瓶應置于專用倉庫內按品種及空滿分區儲存,并在顯著位置設置氣瓶介質標識,氣瓶庫應符號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中的有關規定。
2、氣瓶儲存庫內不得有地溝、暗道,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,庫內應保持通風、干燥,避免陽光直射。
3、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,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,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,氣瓶搬運、進庫及堆放時不得瞧擊、碰撞、拋擲。
4、空瓶與滿瓶兩者應分開放置,并有明顯標志,滿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,也不宜雨淋。
5、氣瓶放置應整齊,并做好放傾倒措施。立放時要妥善固定,留有通道。不論空瓶還是滿瓶,氣瓶庫內嚴禁橫放氣瓶。
6、存儲暫時不進行充裝但已經檢查合格的氣瓶時,應確保余壓不會排凈。氧氣、氮氣和氬氣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.1兆帕;二氧化碳氣瓶留有不少于0.05兆帕。
7、氧氣瓶儲存時,嚴禁同易燃、可燃物或油類物質同庫儲存。其它介質氣瓶儲存區,也應確保無雜物。
8、氣瓶儲存時應定期巡查檢查,發現泄露等異常及時處理,事故隱患無法消除時,應立即疏散人員撤離現場,并報告事故啟動響應預案。